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 2026-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团体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保障标准质量与市场适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及《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动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碳促会”)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及日常管理全流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团体标准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互补,推动低碳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第四条【机构与职责】
(一)省碳促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计划制定及对外联络。
(二)设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负责立项技术评审、标准审查及复审等技术工作。
(三)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主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组成,具体承担标准文本起草、意见处理及修改完善。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立项重点】优先支持以下领域:
(1)低碳发展(低碳园区/社区、低碳产品等);
(2)节能(高效节能产品、系统能效、智慧能源、节能技术等);
(3)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4)其他节能减排、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
第六条【申报要求】
(一)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应与现行国标、行标、地标及团体标准无交叉重复。
(二)申报单位应开展前期研究,明确标准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可行性及主要技术内容,鼓励联合申报。
(三)申报材料应如实说明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随时受理,秘书处适时组织审查。
(二)申报单位填写《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附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至秘书处。
(三)秘书处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按《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四)立项计划在省碳促会网站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第三章 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秘书处确定主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组建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 工作组应按照GB/T 1.1等规范编写标准草案,并编制编制说明。草案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范围应覆盖利益相关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汇总反馈意见,工作组逐条研究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重大分歧意见,应组织专家或相关方专题讨论,达成一致。
第四章 技术审查与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应为单数。审查采用投票表决,须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审查重点包括:标准符合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协调性及编写规范性。
第十四条 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连同审查会纪要、意见处理情况等材料报送秘书处。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审核后,按编号规则编号,经秘书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的标准在省碳促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步公布。
第五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 标准发布后,秘书处定期组织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六年。复审可采用专家评议或函审方式。
第十八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需修订的,按立项程序纳入修订计划;废止的,在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 复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版权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省碳促会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传播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一条 标准涉及专利的,应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专利权人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单位和个人可免费获得标准文本,用于内部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碳促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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