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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等阶段。

第三条

本标准制定程序适用于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碳促会”)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有利于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低碳发展。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形式为:

 

第二章 提案

第六条

标准提案的接受和评估工作由省碳促会秘书处组织评定。

第七条

热心于本会工作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提案主体。

第八条

提案单位(个人)经过充分沟通和调研,从规范管理、促进低碳发展等角度出发,向省碳促会秘书处提交标准修订项目提案。

第九条

秘书处收到提案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评估。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标准项目立项环节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提案后,形成标准修订项目计划,并确定标准主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标准修订计划应向全体成员通报,并在省碳促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鼓励成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或发表意见。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可根据团体标准的内容将各申请分为若干讨论组,并指导各讨论组单位联系、协商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讨论组由一个牵头单位和多个参与单位组成,牵头单位应负责牵头联系其他参与单位和最后的结果提交,参与单位应主动联系牵头和其他参与单位,共同讨论,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讨论组讨论后将最终结果提交至秘书处,提交材料包括:

1)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应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则编写。

2)标准编写说明,内容涵盖:工作简况,标准制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标准制的修订与起草原则等。

3)讨论组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写,以确保草案通过专家评审会审核,具体撰写要求和范例将在通知邮件中给出。改材料均要求讨论组各单位一致通过后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标准草案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连同编制说明一起提交团标委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由秘书处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秘书处将汇总反馈意见给团标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 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协调处理,对标准 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完成征集后,秘书处组织召开评审会,征求专家意见。专家组经过多次讨论后,根据各方意见整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后。由各专家以投票方式对意见稿是否通过得出结论。

审查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通过和发布

第十八条

标准通过后,秘书处按照规定对通过标准进行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为:T/GDLC发布顺序号-发布年号”,例如:T/GDLC 001-2019。

第十九条

在网站、微信平台和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通过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七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修订、废止。标准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复审完成后,复审结果形成标准复审结论报告。需修订的标准则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三条

复审结果、通过省碳促会网站发布并公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标准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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