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等阶段。
第三条
本标准制定程序适用于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碳促会”)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有利于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低碳发展。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形式为:
第二章 提案
第六条
标准提案的接受和评估工作由省碳促会秘书处组织评定。
第七条
热心于本会工作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提案主体。
第八条
提案单位(个人)经过充分沟通和调研,从规范管理、促进低碳发展等角度出发,向省碳促会秘书处提交标准修订项目提案。
第九条
秘书处收到提案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评估。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标准项目立项环节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提案后,形成标准修订项目计划,并确定标准主起草单位。
第十二条
标准修订计划应向全体成员通报,并在省碳促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鼓励成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或发表意见。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可根据团体标准的内容将各申请分为若干讨论组,并指导各讨论组单位联系、协商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讨论组由一个牵头单位和多个参与单位组成,牵头单位应负责牵头联系其他参与单位和最后的结果提交,参与单位应主动联系牵头和其他参与单位,共同讨论,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讨论组讨论后将最终结果提交至秘书处,提交材料包括:
(1)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应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则编写。
(2)标准编写说明,内容涵盖:工作简况,标准制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标准制的修订与起草原则等。
(3)讨论组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写,以确保草案通过专家评审会审核,具体撰写要求和范例将在通知邮件中给出。改材料均要求讨论组各单位一致通过后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标准草案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连同编制说明一起提交团标委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草案,由秘书处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秘书处将汇总反馈意见给团标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 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协调处理,对标准 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完成征集后,秘书处组织召开评审会,征求专家意见。专家组经过多次讨论后,根据各方意见整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后。由各专家以投票方式对意见稿是否通过得出结论。
审查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通过和发布
第十八条
标准通过后,秘书处按照规定对通过标准进行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为:“T/GDLC发布顺序号-发布年号”,例如:T/GDLC 001-2019。
第十九条
在网站、微信平台和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通过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七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修订、废止。标准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复审完成后,复审结果形成标准复审结论报告。需修订的标准则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三条
复审结果、通过省碳促会网站发布并公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