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需更多法律规范
时间: 2010-11-16
气候变化和金融机制的关系在我国的研究刚刚起步,在国外却是热点话题,原因有两个:一是环境保护已进入市场化机制,主要是金融机制;二是国际公约将市场机制作为控制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10年,世界碳金融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这相当于这一年度世界石油市场交易的总额。金融机制在气候变化减缓上的作用最主要的是碳金融。对碳金融具体的定义,根据WTO的规则,如果它被认为是一个产品,那就适用一般货物贸易的规定;但如果认为它是金融服务,那就适用服务贸易的条例,也就是说碳金融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多。
针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国际上出现了以下几种机制:一是债务和环境交易机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基于气候变化而达成的一种债权债务的交易关系;二是碳基金,它是由世界银行管理的为争取排污指标的机制。再者是碳金融的衍生品,它们都是针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而进行的交易。目前针对这种减缓,国际上已出现了很多的金融产品,但其中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一般来说,气候变化主要分为两块,第一个是减缓即控制排放;第二个是适应。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气候变化将来必然会给我们带来影响,那如何适应气候变化,同时对于气候变化,金融机制又能发挥何种作用?
金融机制和气候变化机制的融合大致如下:一是产生了很多金融衍生品,比如说随着气候变化和气温反常,电力部门为确保其盈利,它可以跟银行部门达成一些协议,比如形成气候变化的衍生产品,其不仅可以保护电力行业利益,也可以保护银行每年的盈利。二是产生了自然灾难证券。比如说前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有很多企业遭受了很大损失。相应地,如果上海的气候变化很激烈,那么上海很多企业的盈利会受影响。企业可以联合金融机构发行相关的自然灾害方面的证券来规避风险。我国对这一领域研究的不是很多,目前在环保上我国更多使用的是传统的经济手段,比如现在的环境税、碳税,今后应该更加重视金融机制的使用,并完善配套的法律机制。(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