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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3〕1238号)
时间: 2013-07-08

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13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已经2013426日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57

附件:2013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

2013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

2013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低碳省试点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制定广东低碳发展战略,促进珠三角地区在调整经济结构中加快发展,促进粤东西北地区在加快发展中优化经济结构,促进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完成。主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推动建立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机制

(一)建立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制度。出台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对我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制度作出基本规定,为建立健全碳排放权管理工作体系和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保障。启动开展建立省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期研究。(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负责)

(二)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组织有关重点企业报告历史碳排放信息并进行核查,摸清有关重点企业碳排放基本情况,为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奠定良好基础。建立定期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完善技术规范与指南。(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建设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电子信息系统。建设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管理系统、碳排放权配额登记和注册管理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四)初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市场。研究制订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规则,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初始分配,确定有关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权益和控制碳排放责任。在控制行业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探索将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分配作为水泥、电力等行业通过竞争性配置资源确定项目业主的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五)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二级市场。开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积极推进林业碳汇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将林业碳汇纳入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调控监管政策。遵循政府监管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出台碳排放权有偿使用的配额初始价格、市场交易价格调控监管规则,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碳排放信息核查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收费管理政策。(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二、建立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

(八)建立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的责任评价考核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二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我省“十二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组织做好2012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2013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跟踪分析。(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九)对低碳发展工作进行“十二五”中期评估。组织对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实现情况和推动低碳发展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结合国家即将确定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我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需要,初步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保障碳排放强度指标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负责)

三、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十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等负责)

(十二)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核电、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按照国家要求推进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制定出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发展低碳绿色建筑。加强低碳绿色建筑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先进经验,支持医院、展馆、商场等公共建筑制定低碳化改造的实施方案,争取100家公共建筑启动低碳化改造。推进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四)发展低碳交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构建绿色交通网络。推进实施甩挂运输试点工程和绿色货运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十五)增强碳汇能力。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和森林进城围城工程,建设绿道网、生态景观林带和碳汇工程林。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探索建立蓝色碳汇生态功能区。(省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等负责)

(十六)支持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实施好低碳技术创新与示范重大科技专项。落实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推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研究推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水泥产业升级。在电力、水泥等行业推广仿真和数字化管控技术。做好碳捕集和封存、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研究示范项目的前期工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四、完善管理工作体系

(十七)支持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推动为低碳发展和碳排放权交易服务的相关监测、检测、认证、核查和咨询等专业机构加快发展,培育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八)推动地市建设低碳发展支持机构。支持各地市尤其是省低碳发展试点市(县)建设工作队伍,培育工作机构,提高工作能力,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九)充分发挥省低碳发展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组建新一届省低碳发展专家委员会。强化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协调专家委员会为相关基础研究、政策制定等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对策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开展温室气体监测。建立广东区域(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温室气体监测站,获取区域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基础资料,为低碳发展工作提供科学监测支持。(省气象局等负责)。

五、做好几项重点研究与重点工作

(二十一)深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修订完善《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建立重点耗能行业能效“对标”体系。把节能评估审查与节能减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结合起来,严格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积极与国家衔接加快我省上报重大项目的节能审查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二十二)继续推进省级低碳试点示范。加大对省级低碳试点市、县(区)的支持力度,协调组织好地市低碳发展学习、培训、交流活动。培育低碳示范园区、社区,建立低碳园区、社区评价体系,开展低碳园区、社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外国政府部门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沟通联系,深化合作共识。落实与美国加州加强低碳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细化合作项目。落实粤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协议,推进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外办、港澳办、气象局等负责)

(二十四)探索建立“生态发展机制”。组织开展建立“生态发展机制”研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统筹发挥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协同作用促进发展与保护双赢的有效举措,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不同类别主体功能区域的生态效益评价体系与生态资源交易机制,进一步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争取生态发展区域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满足财政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五)开展广东低碳发展战略研究。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专题战略研究,提出我省低碳发展路线图、测算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时间表、明确阶段性战略目标,为制定“十三五”和中长期低碳发展战略打好基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六)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根据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做好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和试点推广工作,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低碳壁垒。(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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