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12-08-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
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保障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加快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和保护生态等多种有效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扎实推进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为全国低碳发展探索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9.5%。控制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市、县(区),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
(一)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
1.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并落实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4.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5.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法制办负责)
6.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7.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8.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
9.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负责)
1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在保障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加强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南方电监局负责)
12.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开展碳汇造林项目,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继续实施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深入开展城市绿化,加快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升级改造,完善社区绿地建设,抓好铁路、公路等通道绿化。(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广铁集团负责)
1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4.积极增加农田、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15.加强滨海湿地修复恢复,结合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岸带保护,积极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珊瑚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根据自然条件开展试点项目。(省海洋渔业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负责)
16.在火电、水泥和钢铁等行业中开展碳捕集试验项目,建设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17.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18.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19.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厅负责)
20.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负责)
21.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二)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22.扎实推进国家低碳省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3.扎实推进省低碳市和县(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4.开展低碳园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负责)
25.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6.开展低碳商业试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27.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选取有代表性的工业产品类别制定相应的低碳产品标准,试点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负责)
28.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按照国家对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金融办,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三)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29.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规范,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0.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规范,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完善排放因子测算,加强排放监测,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质监局负责)
31.按照国家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32.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所。(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
35.做好碳排放核证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审核、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负责)
36.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支撑系统和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金融办负责)
(五)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37.推进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和军营,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加快设施低碳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38.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39.钢铁、建材、电力、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重点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对本行业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本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0.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按国家要求开展“低碳标兵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南方电监局)
41.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2.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全国低碳日”相关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广泛开展对外合作。
43.配合国家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4.在国家指导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在国家指导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
46.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局、统计局、质监局、科学院,省气象局负责)
47.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8.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49.推进低碳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学院负责)
50.编制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1.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学院负责)
52.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将其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完善相关学科体系。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活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负责)
53.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人才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和低碳发展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4.加大对LED照明产品的应用推广力度。(省科技厅负责)
(八)保障工作落实。
55.加强对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6.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行问责和奖惩。(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7.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各相关部门负责)
58.从低碳发展等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
59.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三、加强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
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国家下达我省的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级以上市(具体分解方案见附件)。在国家正式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并确定对各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实施方案后,省政府将相应建立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