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 2015-12-17
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促进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促进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章程》,对低碳发展有较深入的了解,自觉促进低碳发展,愿意参加促进会的活动,经秘书处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单位;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与《章程》规定不符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入会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登记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促进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会员入会批准程序:
(一)秘书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秘书处在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对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促进会网站上公告。
第八条 名誉会员由理事会授予。对港澳台同胞授予名誉会员的,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单位会员按年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促进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会员单位出现合并的情况,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单位分立为两个单位,并均具备会员条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另一单位如愿意入会则需另行申请。
第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会员,促进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
(一)未经促进会批准,擅自以促进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与境外组织联络的;
(二)违反《章程》有关规定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有损促进会形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严重违反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各种原因单位被撤销或取缔,合法地位被否定或无法继续自主运营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