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控排企业 2022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3〕51 号)
时间: 2022-03-15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 年 5 月省人民政府令第 275 号)、《广东省 2022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 2022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 1 )应按规定在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gdetsgdr)填报 2022 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表格详见报告系统通知公告),并于 3 月 31 日前提交。
(二)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 2022 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核查机构于 5 月 15 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三)核查机构应于 5 月 31 日前将盖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我厅(气候与交流处),并将电子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四)报告核查应依据《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附件 2 )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附件 3 )规定编制填报。
二、控排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我厅将根据《广东省 2022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核定控排企业 2022 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crs/)对预发放配额进行调整。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反馈核定配额量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业应于 6 月 20 日前按照核定的 2022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于 6 月 9 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国家自愿减排、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省级碳普惠登记平台申请核销。(相关指引见附件 4 )。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 2022 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本企业 2022 年度碳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复查、抽查工作。
(三)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碳排放数据等保密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