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绿色制造评价的通知
会员企业及各有关清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我会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要求,开展2024年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要求
(1)绿色工厂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4.必须是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且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2)绿色工业园区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工业园区。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3.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二、评价程序
- Evaluate 能力评价
- 低碳试点社区评价
- 低碳试点园区评价
- 绿色制造评价
- 碳标签评价师能力评价
- 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