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助力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碳壁垒,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快实施产品“走出去”战略,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管理广东产品碳足迹评价与标识(以下简称“广东碳标签”)活动,推动广东碳标签跨境互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国际一流美丽湾区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产品碳足迹评价与标识”是对各种商品及服务(统称为产品)所涉及的物料使用、生产制造、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化评价,并以标识形式对外披露碳排放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广东本地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碳足迹评价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广东碳标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广东碳标签所标识的信息应可追溯、可核证,参与各方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实施模式】在广东碳标签适用的产品目录内,遵循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评价程序、统一标识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专委会的架构】 广东碳标签由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内设的广东碳标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进行统一管理。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专委会的职责】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专委会的职责包括:
(一)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人选;
(二)审议、批准并发布广东碳标签的标识、评价目录、技术规范、评价程序、信息管理平台以及专委会的财务等管理和技术文件;
(三)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等相关重大事项的制定;
(四)组织对评价工作的评议与监督;
(五)推动广东碳标签跨境互认工作;
(六)决定授权、暂停和终止广东碳标签评价机构;决定专委会终止事宜;
(七)向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和广东碳标签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定期汇报,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
(八)专委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广东碳标签的日常运营、对外联络等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包括:
(一)起草编制广东碳标签相关规章制度草案及工作报告;
(二)筹备并组织专委会各类会议;
(三)组织专家制定技术规范、评价程序等技术文件;
(四)受理广东碳标签评价机构的申请及退出,备案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名单,备案评价机构证书样式;
(五)收集各评价机构的发证信息;
(六)建立碳标签信息管理平台;
(七)统一对接广东碳标签对外事宜和信息发布;
(八)执行专委会的相关决议;
(九)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议事的机制】 专委会的议事机制包括:
(一)专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秘书处负责组织。
(二)需通过专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应获得2/3同意,并向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和广东碳标签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第十条【人员的选举及任期】首届专委会成员由广东碳标签发起单位推荐并报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和业务指导部门备案。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由专委会主任单位推荐,经专委会批准并任命。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任。
第三章 广东碳标签的实施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广东碳标签评价由符合相关要求并获得专委会授权的评价机构实施。评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开展广东碳标签评价活动所需的经验、能力、人员等要求。获得授权的评价机构名单由专委会秘书处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评价人员】评价机构从事广东碳标签评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产品碳足迹评价的技术能力。符合要求的评价人员应通过评价机构向专委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评价申请】对于已纳入广东碳标签目录的产品,产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委托评价机构开展广东碳标签评价,并按照评价程序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文件审查与受理】评价机构应当对广东碳标签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经审查符合广东碳标签评价基本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与现场核查】评价机构受理评价委托后,应当委派经备案的评价人员对申请人产品按照广东碳标签的技术规范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确定评价的目的和边界、收集有关评价数据、核算产品碳足迹和解释评价结果等,并需要对产品实际情况与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相关数据的可靠性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完成材料审查和评价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评价结论。
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证书发放和标签使用】 评价机构向符合广东碳标签评价要求的申请人发放广东碳标签证书。取得广东碳标签证书的申请人,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广东碳标签标识。
第十八条【证书备案】评价机构应将本机构签发的评价证书信息及时向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跟踪监督】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取得评价证书的产品的碳排放信息实施有效的监督、再评价。评价机构应定期向专委会汇报跟踪监督情况。
对于不满足要求的产品,评价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次做出暂停、撤销评价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证书被暂停期间或撤销的,不得使用碳标签。
第二十条 【风险防范】评价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广东碳标签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从事碳标签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专委会秘书处应定期公开广东碳标签产品目录、技术规范、评价程序,评价机构及证书、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四章 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评价证书内容】广东碳标签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
(五)评价依据;
(六)产品碳排放信息涵盖的生命周期阶段及碳排放信息;
(七)发证机构、标志、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必要的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广东碳标签式样】广东碳标签的英文名称为Carbon Footprint-label of Guangdong Province,PRC,简称GDCF,广东碳标签式样如下图:
图1 “广东碳标签”式样
第二十四条【证书与标签的使用】广东碳标签及证书的使用应遵循专委会的相关规定。广东碳标签及证书的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应清晰可辨。
第二十五条【证书有效期】广东碳标签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的变更】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已出具的评价证书并上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标签管理】评价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广东碳标签申请人正确使用证书和标签。评价机构应定期向专委会秘书处汇报标签使用的监督情况。秘书处建立广东碳标签信用监督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碳标签或者利用广东碳标签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指导部门】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和广东碳标签的业务指导部门对专委会各项工作和广东碳标签评价与使用活动各环节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广东碳标签专委会对广东碳标签评价实施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处罚管理】对于广东碳标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专委会报请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收费】广东碳标签评价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评价机构应依法公开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财务管理】广东碳标签专委会应建立符合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的相关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条款解释】广东碳标签专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